第二审死刑上诉和抗诉案件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应当通知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出庭作证。若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鉴定程序违反规定或者鉴定结论有明显疑点;或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有异议,证人证言或者被害人陈述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或合议庭认为其他有必要出庭作证的,就应当通知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出庭作证。
第二审死刑上诉和抗诉案件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知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出庭作证:一、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鉴定程序违反规定或者鉴定结论有明显疑点的;二、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有异议,证人证言或者被害人陈述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三、合议庭认为其他有必要出庭作证的。
死 刑 案 证 人 出 庭 规 定
死刑案证人出庭规定涉及到刑事诉讼法中的审判程序和死刑案件的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死刑案件中的证人出庭作证有着特殊的要求。
首先,在死刑案件中,除无法通知的证人外,其他证人都应当出庭作证。其次,对于年老、患病或者盲、聋、哑等有生理、智力障碍的证人,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或者所属部门,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使其能够出庭作证。最后,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可以提交书面证词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视听传输手段作证。
死刑案证人出庭规定是保障死刑案件公正审理的重要措施,有助于确保案件事实的客观、真实和公正。同时,也说明了人民法院在审理死刑案件中,充分考虑证人的身体状况和家庭情况,保障了证人的合法权益。
死刑案证人出庭作证是保障死刑案件公正审理的重要措施,有助于确保案件事实的客观、真实和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无法通知的证人外,其他证人都应当出庭作证。对于年老、患病或者盲、聋、哑等有生理、智力障碍的证人,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或者所属部门,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使其能够出庭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可以提交书面证词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视听传输手段作证。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证人,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出庭作证;经依法通知不出庭作证证人的书面证言经质证无法确认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一)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该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二)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在法庭上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相互矛盾,如果证人当庭能够对其翻证作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庭审证言。对未出庭作证证人的书面证言,应当听取出庭检察人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并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未出庭作证证人的书面证言出现矛盾,不能排除矛盾且无证据印证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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