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因财产保险合同产生争议而引发的法律诉讼,若涉案保险标的物为运输工具或运输途中的货物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此类案件应由运输工具注册登记所在地、运输目的地以及保险事故实际发生地的当地司法机关进行审理和裁决。对于因人身保险合同引起的法律诉讼,则理应由被保险人的居所所在地方向人民法庭负责审理。在涉及到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情况下,原告和被告均享有自主选定原告或被告住所场所进行诉讼的权利。在原告方面,其住所地既可以是本人所属户籍地区范围内,亦可在确有经常居住地的前提下,选择在该经常居住地进行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保险标的不同,管辖法院的规定也不同:
(1)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可选择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可以是户籍地,如果有经常居住地的,也可以在经常居住地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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