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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构成撤销的具体事由有三个:
(1)债务人单方放弃到期债权;
(2)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
(3)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道的。
需注意,与代位权不同,行使撤销权只要债务人的行为具备以上三种事由之一,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就有权行使撤销权。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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