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需要提醒的是,自2014年9月1日起,非营运轿车(含大型轿车)、非营运小型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可享受6年内免检政策,车主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检验标志。不过,免检范围的车辆若发生过造成人员伤亡事故,6年内仍按原规定每2年上线检验一次。自车辆出厂之日起,超过4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6年内仍按原规定上线检验。
全文46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