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钦州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17号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通航建筑物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条第四款:通航建筑物的运行应当适应船舶通行需要,运行方案应当经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同意并公布。通航建筑物的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维护保养通航建筑物,保持其正常运行。
二、钦州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办理材料
1、通航建筑物无水、有水调试报告,通航建筑物实船试验报告;
2、申请文件(公函);
3、通航建筑物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文件;
4、枢纽和通航建筑物总平面布置图,立面图;
5、通航建筑物竣工验收结论;遗留问题整改后验收结论(如有);
6、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规定,如《船闸运行规程》及《船闸通航应急预案》;
7、当地航道管理机构出具的通航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通航尺度复核表;
8、航道管理机构认可的助航标志设置维护方案或航道管理机构出具的许可文件;
9、运行机构设立及运行人员配备材料;
10、运行管理人员上岗证书。
三、钦州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办理地点
钦州市金海湾东大街8号市民服务中心二楼B区交通城管综合窗口—19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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