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证明丢了的补办材料
时间:2023-04-30 18:03:39 7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需要补发时,应由其父母或监护人向原助产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补发程序如下:

1、申请人向原助产单位提交下列材料:

(1)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

(2)在户籍所在地市级以上报刊登报声明旧的《出生医学证明》作废报纸一份。登报声明格式如下:xxx(父亲:XXXX,母亲:XXXX)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编号:XXXXXXX,声明作废。不同地区的不同医院对登报格式可能会有不同的要求,具体以各医院要求为准。

(3)未办理户籍登记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需在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供孩子的户口未上报证明;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需提供公安部门(入户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少儿家庭户口本;

(4)父母双方的户籍本、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公安机关或村(居)委会出具的遗失证明。

2、原助产单位审核申请人提交的上述材料,审核原件,保留复印件,并核对原分娩记录、出生医学记录及出生医学证明存根,无误后逐级报请妇产科主任、医务科(股)长、单位法人签字批准。

3、取得原助产单位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后,向所在地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经核实,情况属实的给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

注:

1、未报户口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2、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如出国等需要出生医学证明,以公证部门出具的“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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