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的定义与原则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者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法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实施的制裁。
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一)处罚法定原则
(二)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四)受到行政处罚者的权利救济原则
(五)行政处罚不能取代其他法律责任的原则
二、行政处罚几日内交罚款
行政处罚缴纳罚款应该是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天之内在银行进行交纳,这个银行是指定的银行。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通常情况下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但是有两种情况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还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行政处罚的适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行政处罚适用的前提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违法行为客观存在。
(二)行政处罚适用的主体是享有法定的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三)行政处罚适用的对象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违法者,且具有一定的责任能力。
(四)行政处罚适用的时效,是指对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还需其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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