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姐无义务替弟弟还钱。
原因为:第一,兄弟姐妹之间均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各自对其所参与的民事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兄弟姐妹之间仅仅存在血缘上的关系,并不存在法律上的连带责任关系,所以对弟弟所欠下的钱,姐姐没有任何义务替弟弟还钱。
第二,弟弟若已经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一个健全的独立个体,需要对自己做出的行为负责,不应该由自己的姐姐负责。
一、父母去世姐姐是否有义务抚养未成年的弟弟
姐姐可以担任弟弟的监护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二、诉讼第三人用承担判决后果吗
可以产生责任,要分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可见,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原因,是原告和被告争议的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这种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权利性的利害关系,即,正在进行的诉讼可能影响到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实体权利的实现;二是义务性利害关系,即正在进行的诉讼可能使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实体义务。
因此,判定民事主体是否构成诉讼案件的第三人,最关键的是要看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法律关系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同原告或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法律上的牵连,并且这种牵连是否使其承担实体上的民事责任。
如果第三人与原告或被告的关系,影响到原告和被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的实现和义务的履行,并不合法地损害了原告或被告的利益,则第三人应对原告或被告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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