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关系有下列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房地产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生产有利、生活方便、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相邻关系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房地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和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房地产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尊重自然流向。
怎么理解相邻关系
1、相邻关系中的相邻,是指行使权利是相互邻接的。
不动产的相邻关系一般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关系,但也并不尽然。相邻不动产既包括相连接的不动产也包括相临近的不动产。例如,河流上游的权利人排水需要流经下游的土地,当事人之间尽管土地并不相互毗邻,但行使权利是相互邻接的。
2、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不仅包括不动产的所有人,而且包括不动产的用益物权人和占有人。
3、相邻关系的范围不限于《民法典》规定的几种类型。
认定相邻关系的范围,应尊重实践并随着实践的发展而发展。诸如相邻房屋滴水纠纷,相邻一方在自己的建筑物上设置广告等影响相邻另一方眺望远景的纠纷,相邻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种植的竹木根枝延伸,影响另一方正常使用建筑物而引起的纠纷,也应列入相邻关系的范围。
4、处理相邻关系应尊重历史形成的客观状况和先后顺序。
对历史上形成的通道、桥梁、走廊、水流,未经相邻权利人同意,不得擅自堵塞、设置障碍或者截流。水源不足时,应当按照由近到远,由高到低的原则合理分配,共同使用。后建的建筑离原来的建筑太近,光照受到原来建筑影响的,原来建筑的权利人不承担责任;相邻权利人把商品房建在铁路旁,无权要求铁路改道或排除行车噪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九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条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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