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出租房屋时,倘若承租人出现违约行为,房东有权要求其退回租金。然而,如果违反了租赁合同的约定,承租人必须先按照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支付相应的违约金,然后才能收回剩余的租金。另外,也可以采取使用剩余租金冲抵违约金的方式处理,若租金有余,则需将多余部分退还给承租人。具体的处理方式应依据当事人与房东之间所签署的租赁合同为准。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九条【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租赁物毁损、灭失的法律后果】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七百三十条【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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