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涉婚姻自由有几下几种情形:
1、包办婚姻,是指第三方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包办强迫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
2、买卖婚姻,是指第三方以索取大量财产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
3、子女干涉父母再婚;
4、干涉寡妇再婚;
5、干涉男方到女家结婚的行为;
6、干涉非近亲属结婚;
7、干涉或强迫他人离婚;
8、干涉老年人再婚行为;
9、干涉他人再婚。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行为有哪些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以暴力手段干涉他人行使婚姻自由权利的行为。
“暴力”,主要是指使用捆绑、吊打、禁闭、强抢等手段,使被参与者不能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暴力干涉”是构成本罪的主要特征,没有使用暴力的,不构成本罪;
如果行为人采取的暴力行为,不足以干涉被害人行使婚姻自由权利的,不构成本罪。
需要指出的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在没有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情况下,只有被害人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的才处理,对于被害人不控告的,司法机关不能主动受理,也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当然,如果被害人受强制或者威吓而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而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属于公诉案件,不必由当事人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司法机关可依照自己的权限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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