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利用威胁恐吓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时间:2023-09-01 13:10:09 8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不要使用威胁或恐吓来争取孩子的抚养权,这种行为是违法行为,甚至可能构成犯罪。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里面已经明确规定了如何确定孩子的抚养权。离婚时双方可以先协商,协商不成的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孩子的抚养权。

不要使用威胁或恐吓来争取孩子的抚养权,这种行为是违法行为,甚至可能构成犯罪。因此,请不要尝试通过这些方式来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里面已经明确规定了如何确定孩子的抚养权。离婚时双方可以先协商,协商不成的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孩子的抚养权。

【 民 法 典 已 明 确 】 如 何 依 法 争 取 孩 子 的 抚 养 权 ?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和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的规定,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还是母方直接抚养,对于子女具有共同监护的权利。如果父母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产生争议,则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在处理抚养权问题时,应当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如子女的福利、父母的经济状况、双方对子女的关爱程度等。如果父母无法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可以通过法院进行裁决。在诉讼过程中,父母应当尊重法院的判决,并积极配合执行。

抚养权的争取不能通过威胁或恐吓等违法行为来实现,应尊重《民法典》的规定,通过协商或诉讼解决。在诉讼过程中,父母应尊重法院判决,并积极配合执行。

《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规定:

第四十四条: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第四十五条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六条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第四十七条: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第四十八条: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九条: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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