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暴力行为追究其责任。1.刑事责任。同学间因故看不顺眼挑衅生事、辱骂、互殴、群殴等行为,同学间以保护、借钱为名向同学勒索财务或以其他不正当的手段获取财务。2.民事责任。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依法应负损害赔偿责任。由侵权行为引发的损害赔偿称为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旨在保护受害人的身体财产不受不法侵害。
校园暴力校方责任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学校在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方面措施不到位,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对学生的综合素质教育,教师对学生的个别化教育重视不够。
(二)同伴团体的压力:很多的案例显示,青少年发生破坏学校公物、打群架等行为,常都受同伴压力的影响或为了得到同伴的认同,而盲目的跟从別人从事一些攻击行为。
(三)学校辅导制度不够落实:老师无法有计划的辅导行为偏差的学生,造成彼此影响、彼此学习模仿,上课捣蛋习惯、下课打架闹事,无视校规的存在;老师辅导能力及知识不够:老师本身欠缺辅导的技能,无法有效的辅导学生,而有的老师热衷于收入高的副业,却放弃了教育工作者应有的责任,未能真心诚意的开怀学生,也是一大主因。
(四)老师权威低落:由于家长的教育水准大幅提升,使得老师的知识水准看起来微不足道,再加上电视及报纸等媒体的泛滥,并提供比老师所教的还更新奇刺激的讯息,使得老师的专业权威日渐低落,而无法产生有效引导学生的力量。
(五)师为尊,生为卑:师生双方建立在权力基础上,谁有权力谁贏,一旦学生也有权力,如表达不满、暴力相向、便不法容忍,而导致双输的场面,因此,现代的老师应拋开尊卑观念,培养愿意聆听、尊重及接纳的态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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