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后,应当分别下列情形处理:(一)原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应当依法变更判决。(三)原判决事实错误的,或者原判决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的,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查明事实后变更判决,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签名,并由人民法院盖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视为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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