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汇票的发票银行是银行汇票的付款人。发行银行汇票时,必须记载(1)表示银行汇票的文字(2)无条件支付的约定(3)决定的金额(4)支付者姓名(5)收款者姓名(6)发票日期(7)发票者签字。欠缺记载上述规定事项之一的,银行汇票无效。
银行本票与银行汇票的区别
首先证券性质不同:汇票为委托他人付款证券;本票为自付证券。付款的方式不同:银行汇票的付款行通常是本系统或他系统的异地他行;银行本票是谁开谁付。票据种类不同:本票指银行本票;汇票包括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两种。
《票据法》
第二十条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第二十一条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第二十二条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汇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付款人名称;(五)收款人名称;(六)出票日期;(七)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第二十三条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第二十四条汇票上可以记载本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第二十五条付款日期可以按照下列形式之一记载:(一)见票即付;(二)定日付款;(三)出票后定期付款;(四)见票后定期付款。前款规定的付款日期为汇票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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