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款原则上三十天内发放,存在法定延缓发放情形的,报经执行局局长或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延缓发放,如果法定情形消失,执行人员应当在十日内完成执行款的发放。执行案款的发放方式通常采取转账的方式发放,但是如果申请执行人另有要求的,可以采取其要求的合理方式发放。
一、执行案款多少天内发放
执行案款30天内发放。《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的通知》第十条规定,执行人员应当在收到财务部门执行款到账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执行款的核算、执行费用的结算、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和执行款发放等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执行局局长或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可以延缓发放:
1.需要进行案款分配的;
2.申请执行人因另案诉讼、执行或涉嫌犯罪等原因导致执行款被保全或冻结的;
3.申请执行人经通知未领取的;
4.案件被依法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
5.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延缓发放执行款的。
二、执行案款的发放方式
执行案款的发放方式原则上采取转账方式,如果申请执行人或委托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办理领取执行款手续的,执行人员应当在查验领款人身份证件、授权委托手续后,持执行款发放审批表,会同领款人到财务部门办理支付手续。
三、执行案款的分配规则
执行案款按照如下规则进行分配:
1.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2.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3.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昌吉回族自治州城镇供热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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