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结案后能恢复执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执行结案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又发现了被执行人还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提交相关资料后,向原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结案后一般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发放款项,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迟发放的,要报经执行局局长或主管院领导批准才可。
一、执行结案后能否恢复执行
执行结案后能恢复执行,根据《关于执行案件立案及结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对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人民法院按规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原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但是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原执行依据;
2.终结执行裁定书;
3.重新执行申请书;
4.当事人的工商登记资料或自然人户籍资料、经常居住地等文件;
5.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材料。
二、执行结案后多久发放款项
执行结案后30天内发放款项。《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的通知》第十条规定,执行人员应当在收到财务部门执行款到账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执行款的核算、执行费用的结算、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和执行款发放等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执行局局长或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可以延缓发放:
1.需要进行案款分配的;
2.申请执行人因另案诉讼、执行或涉嫌犯罪等原因导致执行款被保全或冻结的;
3.申请执行人经通知未领取的;
4.案件被依法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
5.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延缓发放执行款的。
三、执行结案的情形有哪些
执行结案有下列几种情形: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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