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终结后能否申请恢复执行状态
按照法律规定,执行终结后,执行已经结束了,一般不能恢复执行;如果发现执行有条件,是可以申请重新执行的;注意,不是要求恢复执行,而重新申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二、执行终结的情形有哪些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三、执行终本和执行终结的区别
执行终本和执行终结的区别在于:
1.概念不同:执行终结,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特殊情况,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不可能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执行终本指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暂时无法处置的案件,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暂时终结案件执行程序的一种执行案件的结案方式。
2.两者适用的情形不同,根据相关法规适用终结执行有13种情形,终本适用只有一种情形:被执行人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
3.两者确立的法条依据不同,在使用时,终本二字有固定的涵义,特指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简称,而终结执行四字也有特定的涵义,两者使用时不要相混淆;
4.两者制度设计的目的不同,终结执行是因为正在进行的执行程序出现了不可能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的法定事由,法律规定法院可依职权裁定结案,而终本是为了探索执行实践中大量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推出机制而创设出来的一种制度;
5.两者结案后是否继续查控财产不同,以终结执行的方式结案的,虽然申请人的权益没有实现或没有完全实现,但由于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不可能继续推进,恢复执行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所以执行法院不会对终结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继续采取财产查控措施。以终本方式结案的,执行法院将对其单独管理,仍然在一段时间内继续查控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实现对恢复执行案件的动态管理。
6.其他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二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二百六十五条 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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