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不会影响政审。行政处罚一般适用于比较轻微的事情,违反的更多的只是一些规章制度和规定,不会到劳教、刑事处罚等层面,在一般的事业单位政审中是没有问题的。大部分受过的行政处罚对事业单位政审是没有影响的,除非一些比较恶劣的和大量的。
行政拘留申诉成功案件
王某系安徽省霍山县衡山镇城东社区某组人,现住安徽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东社区某小区。因想承揽原本属于自己居民组现被征收在建的霍山县某工程二期土石方工程干活权,在2015年8月20日中午经电话与承包该工程的安徽霍山县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协商未果后,于8月23日下午1时许,驾驶皖N蓝色别克牌商务车并教唆好友杨某驾驶皖N银色起亚牌轿车、占某驾驶皖N白色新款桑塔纳轿车及杨某代驾方某的皖N黑色大众轿车,停放在该工程正在施工工地作业的挖机跟前,阻碍现场机械装卸、工程运输和工程施工,该工地现场负责人余某见状,就给工程承包人刘某打电话并要求其过来处理,大约过了10多分钟左右,刘某就从家开车来到了工地,话不投机便和带头的王某发生口角,一个讲这个土地是我们生产队的,应该有优先承包权,一个讲这个土石方工程是通过合法招标来的,在双方争执不下难以平息的情况下,刘某站在工地边上的一个水池边电话报了警,就在这个时候从工地外开进一辆车子下来四个年轻人,其中二人直接走向王某并拳打脚踢王某,后两人亦先后加入厮打王某的斗殴中,致使双方不同程度的受伤,当有人喊警车来了,四个年轻人便罢手溜上车走了,王某被打后8月24日分别入霍山县医院和汪驼子诊所治疗,诊疗花费计720(600120)余元。
2015年9月14日,霍山县公安局以王某涉嫌扰乱了霍山县福鑫渣土有限公司正常生产秩序,决定给予王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百元,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送六安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
王某不服,于9月16日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
11月9日,市公安局经行政复议认为县公安局对王某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决定维持原处罚决定。
原告认为县公安局对其作出的行政拘留处罚,在程序上和实体上违法,是因其接受了安徽电视台的采访,所采取的报复行为,遂向被告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
原告不服,将县、市公安局列为共同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市公安局作出的六公复决字(2015)1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和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书,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十六条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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