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税法条文过于具体实施纳税筹划。因为任何具体的东西都不可能包罗万象,很可能是越具体的法律规定越隐含着缺陷。比如,个人所得税采用列举法列举了应税所得的各个项目,但是这些项目不可能把所有形式都概括进去,而且各个项目有时难以区分得特别清楚,所以纳税人就可利用不同项目,不同的税率的规定,选择对自已有利的纳税项目,降低实际纳税税负。
(一)利用税法中存在的选择性条文实施筹划
税法对同一征税对象同时作了几项单列而又不同的规定;纳税人选择任一项规定都不违法。企业利用其选择性,通过分析测算选择低税率的方式,就可达到避税的目的。例如,现行税法中规定,房产税的纳税方法有两种:一是按房屋的折余价值以1.2%的税率计征房产税,另一种是按房屋的租金收入依12%计征房产税,但因没有明确规定相应的限定条件,再加上审批和管理制度中的漏洞,遂使纳税人通过选择性方案实现纳税筹划成为可能。
(二)利用税法条文不严密进行纳税筹划
许多优惠条款对给予优惠的课税对象在时间、数量、用途及性质方面限定的定性不严,也产生了利用这些限定条件进行避税的方法。例如,现行税法规定对部分新办企业实行减税或免税,但对“新办企业”这一概念没有明确规定其性质,致使许多企业通过开关的循环方法,达到长期享受减免税的待遇。
(三)利用税法条文不确定实施纳税筹划
税法的有关规定不是特别具体,纳税人可以从自身利益出发据以制定纳税方案,同时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从而实现合法节税。比如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虽规定了量的标准,但同时又规定了质的标准,即根据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是否健全,是否能提供准确的纳税资料确定纳税人的类别。有了这样可选择而又不是特别清晰的划分标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间的法律界线不确定,这就使得两者间相互转化,趋向低税负成为可能。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以上介绍的是进行纳税筹划的基本思路,操作性纳税筹划方案的设立还要考虑纳税人所处的行业、规模、企业形式及纳税税种,综合性极强。这里主要给纳税人和纳税筹划人员提供一些考虑纳税问题的途径。同时说明一个问题,实施纳税筹划是可能的,因为再健全的法律都是根据当时的情况制定的,而情况总是会发生变化的;加之法律的制定者和普通人一样“知识有限”、“理性有限”,因此,只要熟知法律,就可以在尊重法律的前提下利用法律来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
(pc19li)
全文98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