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该规定适用于委任制公务员。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必须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下列原则:党管干部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原则;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科员以上职务的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应予降职。
公务员任职,按照公务员职务序列,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免职:晋升职务后需要免去原任职务的;降低职务的;转任的;辞职或者调出机关的;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退休的;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
公务员晋升职务,在规定任职资格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公务员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或者越级晋升职务。
公务员对免职、降职决定不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处理。
全文40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