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庆阳户口迁移审批法律依据
设立依据一: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依据文号:1958年1月9日主席令公布
条款号:第十条
条款内容: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设立依据二: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依据文号:1958年1月9日主席令公布
条款号:第三条、
条款内容: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二、庆阳户口迁移的流程
1、申请迁入
到迁入地公安机关户政窗口申请。
2、审核审批
公安机关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批后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予迁入证明》,不批准的,同时通知申请人。
3、办理迁入
申请人持身份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第二联、迁入人员的身份证、入户地址户口簿到申请入户的公安机关户政窗口办理入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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