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规范标准是否有利于建筑物的发展
时间:2023-05-04 20:41:36 12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院长董*用表示,具体认定标准及保险待遇在《工伤保险条例》中有详细规定,《意见》的亮点在于提出“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可以按项目参保”,适应我国建筑行业较强流动性用工现状的有效举措,“按项目参保”有利于破解当前建筑行业存在的用工不规范问题。

进一步说,目前建筑行业,将工程化整为零、化大为小的层层“分包”、“转包”现象非常普遍,有资质的只需负责投标,层层转包便可坐收渔翁之利,包工头因没有资质,只能“挂靠”而无法正式投标承揽工程,农民工则直接依附包工头,处在这个产业链的最低端。错综复杂的劳动关系,使建筑行业农民工极易成为推诿、扯皮的对象。一旦哪个环节出了问题,如工程通不过验收,或包工头卷钱跑路等,血汗钱讨要都很困难,更遑论五险一金等社会保险待遇。这个人人心知肚明,个个闭口不提的顽疾,才是建筑行业农民工维权难的真正症结所在。

《意见》明确,“对未提交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证明、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这一果断之举,算是掐住了建筑施工企业的“七寸”,使其不敢违法,不能违法。

综上所述,工伤保险新规不仅为建筑工人尤其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支起了“防护网”,了却了他们的后顾之忧,进而激发他们用心做好本职工作;同时,也倒逼建筑企业担负起工伤保险责任,做好安全防护。对于整个建筑业来说,工伤保险新规有利于规范建筑企业用工行为,有效遏制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恶劣行为,净化市场环境,在一定程度上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提供保障,进而促进行业升级。

亮点一:按项目参保,确保工伤保险覆盖每一个建筑工人

保障建筑业农民工的工伤权益的一个前提是保证每一个建筑业农民工都在工伤保险覆盖范围。相较于其他的行业、领域,要在建筑业实现这一点尤为困难。

全国政协调研组在北京、江苏、湖南等地开展调研时,建筑行业总包、分包企业都反映为农民工参保“不现实”。因为,根据社保法规定,参保意味着工伤保险与医疗、养老、生育、失业等4险同时参加,成本太高,企业负担太大。结果就是,多数企业未给工人参保,工伤保险被意外险替代。意外保险一次性赔偿虽然程序简便,但是却让建筑工人的权益打了折扣,尤其是那些因为工伤而劳动能力受到影响的工人,意外保险上限10万元的赔偿额度过低。

为了切实保障建筑工人工伤权益,《意见》针对建筑行业特点,作出规定:“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保险”,为了保证执行,《意见》将参加工伤保险与办理施工许可“挂钩”,规定: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住建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亮点二:工伤保险费单独列支,总包单位一次性代缴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建筑工人参保率低与企业控制成本不无关系,对一个施工项目少则百人多则上千人的规模而言,参保费用并不是一笔小数目。而在建筑行业层层分包的体系下,为建筑工人参保的直接责任主体是劳务分包企业,但由于其处在建筑业产业链的最低端,经过总包、分包企业的层层剥笋,利润已经所剩无几,通常难以支付工伤保险费用。总包企业“有力无心”负担、劳务分包“无心亦无力”负担,那么工人工伤保障究竟应该由谁来负责呢?

一名劳务公司的负责人表示,在北京的建筑工地有一条“潜规则”,在不为工人参加保险的情况下,小伤由劳务公司负责,重大伤亡则由总包公司负责。在如此模糊的责任界定下,受伤的工人想要获得赔偿难免遭遇“踢皮球”。

全国政协委员张*平曾在调研中指出,建筑工人的工伤权益保障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人由谁来管,钱由谁来出”。对于这一点,《意见》进行了明确,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在保障参保及明晰费用源头的情况下,大量的“工伤拒赔”应该能够就此在源头得到遏止。

亮点三:规范和简化工伤认定,细化工伤待遇先行支付

无论是用人方为工人申报工伤,还是受伤工人自己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都反映了这样的问题:工伤认定程序过于繁琐、周期过长。企业“怕麻烦”、工人“等不起”最终都会选择绕过工伤保险。

全国政协调研组在湖南调研时,一名总包企业负责人表示,每年其所在企业趸交的工伤保险费上千万元,但是很少用。因为小的事故,企业为了避免申报的麻烦,都自己埋单。建筑工人反映的则是申请认定过程中劳动关系认定难,因为多数建筑工人并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又很难提供事实劳动关系证据。此次出台的《意见》明确提出健全工伤认定所涉及劳动关系确认机制,规范和简化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就优化流程,简化手续,缩短认定、鉴定时间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另外,《意见》在完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政策的基础上,细化了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政策。即如果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事故,责任单位应支付而不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由社保机构依法向责任单位追偿。在过往的案例中,工人即便拿到了工伤认定,企业一旦拒绝支付,受伤的工人便只能继续漫长的追讨,所有的时间、金钱负担都压在受伤的工人身上。《意见》对于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政策的细化,将终结这一难题。

亮点四: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多部门协力维护建筑工人工伤权益

《意见》首次明确了建立合作机制,齐抓共管合理维护建筑工人工伤权益。提出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沟通项目开工、项目用工、参加工伤保险、安全生产监管等信息,实现建筑业职工参保等信息互联互通,为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权益提供有效保障。

中国社会科学院人权研究中心秘书长柳*文强调,应当从根上保障农民工工伤权益。“关键是要在实际生活中得到落实,特别是要规范用工形式、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积极的确定农民工的权利主体地位,只有这样政府部门、企业、工会、农民工才能够各负其责,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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