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下包装物如何核算
时间:2023-04-24 09:31:58 11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新准则下,企业在发出包装物时,应根据发出包装物的不同用途分别进行账务处理。

生产部门领用的包装物,构成了产品的成本,因此应将包装物的成本计入产品生产成本,借记生产成本贷记包装物;

随同产品一起出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相当于单独销售包装物,借记其他业务成本:贷记包装物。

随同产品出售但不单独计价,应是借记销售费用贷记包装物。

出租的包装物,借记其他业务成本:贷记包装物,收到包装物的租金,借记库存现金等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出借的包装物,借记销售费用贷记包装物。

收到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押金:

借:库存现金等

贷:其他应付款

退回押金:

借:其他应付款

贷:库存现金等

对于逾期未退的包装物,首先将押金没收相当于是将包装物卖掉:

借:其他应付款(按没收的押金入账)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押金/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其他业务收入[押金/(1+增值税税率)]

涉及到消费税的,接应缴纳的消费税: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押金/(1+增值税税率)×消费税税率]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押金/(1+增值税税率)×消费税税率]

对于逾期未退的包装物,考虑到有时原来收取的押金相对于出售来讲金额较小,要加收一部分押金,对于该部分加收的押金,应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

收到押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在该包装物确实不退时,该押金也就不再退还,此时的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加收的押金)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加收的押金/(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加收的押金/(1+增值税税率)×消费税率]

营业外收入(按借贷方的差额倒挤)

出租出借的包装物收回后不能使用而报废的:

借:原材料(按其残料价值)

贷:其他业务成本(出租包装物)或:销售费用(出借包装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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