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卡人应当申请换领社会保障卡:
(一)社会保障卡有效期满的;
(二)社会保障卡损坏、卡面污损、残缺不能辨认的;
(三)持卡人相貌与卡面相片相差较大的;
(四)持卡人姓名、社会保障号码、服务银行变更的。
持卡人的姓名、社会保障号码变更的,应先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信息变更,再申请换领社会保障卡。持卡人的住址、手机号码等非关键信息发生变化时,可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助服务终端自行变更。
社会保障卡丢失的,持卡人应当申请补领社会保障卡。
社会保障卡卡面印刷个人信息项目出现错误的,服务银行应当及时更正,换发社会保障卡。
换领、补领社会保障卡,通过服务银行网点柜台或者人社网上服务大厅,按照申领手续办理。
社会保障卡有效期满前50个工作日,持卡人应当提出换领申请,并提交本人近期相片用于制发新卡。其他换领、补领,持卡人可以按照需要提出申请。
申请换领社会保障卡的,持卡人应当交回原卡,服务银行负责回收,注销原卡并销毁。申请补领社会保障卡的,原卡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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