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地点
季华一路28号三座1幢区行政服务中心(智慧新城大厅)
二、办理时限
5(工作日)
三、法律依据
《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
第四条建设单位依法申请进行下列重大涉路工程项目时,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由第三方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技术评价报告:(一)修建铁路(轨道交通)、机场、供电(电站设施、变压器等)、水利、通信(通讯基站)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总面积大于10平方米的非公路标志;?(三)架设(仅指在公路用地内)、埋设(包括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铺设1Kv以上的高压电线;(四)架设、埋设、铺设输油管道、热力管道、设计压力大于0.4兆帕的输气管道、外径(包括套管)在1米以上给水及排水管道;(五)在国道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公路路政许可的实施办法》()
附件9公路路政许可条件第三点1.申请许可事项主体、程序、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路政管理的规定。2.埋设管道、管线等设施穿越(或并行)既有公路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公路路线设计规范》《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等技术规范标准的规定,还应满足其对既有公路远期规划以及不影响既有公路养护和功能发挥。3.埋设管道、电缆埋设的原则:可以不在公路上埋设设置的,应当离开公路埋设;能离开建筑控制区埋设的,不得在建筑控制区埋设;公路边沟、桥梁、隧道不准设置管道管线,公路边沟下严格限制埋设;管道管线以及管线走廊的检查井禁止在公路路面上设置;输油、输气管道除必须穿越公路外,禁止在公路用地范围以内埋设。4.电力、通信等电缆在公路上埋设的,应当用套管进行保护,保护套管顶面与路面基底的距离应当不小于1.0m,受条件限制时应当不小于0.8m;距公路边沟底应当不小于0.5m。5.电缆穿越公路时,应尽量正交,斜交时应大于45°,受条件限制不得已时应不小于30°。6.原油、天然气输送管道与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相交,应采用穿越方式,埋置地下专用通道;专用通道的埋设深度,应当符合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的荷载相关规定。原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穿越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时,应当埋置保护套管,管道顶距路面基底应当不小于1.0m;距边沟底应当不小于0.5m。7.原油、天然气管道沿既有公路平行埋设的,原油、天然气管道的防护带至公路用地范围边缘的距离:原油管道应大于10m,天然气管道应大于20m。地形受限制地段或四级公路,上述距离可适当减小。地形特别困难的个别地段,当对管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后,最小不得少于1m。另外,管道穿(跨)越河流时,管道距特大桥、大桥、中桥、水下隧道最近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距离小桥最近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50m。同时应当区分管道的施工工艺状态下的距离取舍(在旱桥段进行上述设计施工的不受此限制)。8.原油、天然气管道确需从公路桥梁自然地面以下空间穿越的,应当满足不能影响桥下空间的正常使用功能;管道与两侧桥墩(台)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5米;管道与既有公路、桥梁交叉角度以垂直为宜。必须斜交时,应不小于30°;管道采用开挖埋设方式从公路桥下穿越时,管顶距桥下自然地面不应小于1米,管顶上方应当铺设宽度大于管径的钢筋混凝土保护盖板,盖板长度不应小于规划公路用地范围宽度以外3米,并设置地面标识标明管道位置;采用定向钻穿越方式的,钻孔轴线应距桥梁墩台不小于5米,桥梁(投影)下方穿越的最小深度应大于最后一级扩孔直径的4~6倍。9.供水和排污管道在公路上埋设,管顶距路面基底应不小于1.0m,距边沟底应不小于0.5m;供水、污水等管道应有可靠防漏措施,不得因渗漏而影响路基、路面的稳定。10.设计、施工、施工险情应急方案应当有国家规定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文本,所提交的文本已经监理单位或者技术负责人签字认可。内部技术审查把关的涉路工程,应当由具有技术审核权的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的审查并出具了同意意见的书面报告。11.所提交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以及处置施工险情、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符合相应规范要求,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报告的结论明确、观点直接、结构完整、报告名称正确。12.许可事项直接涉及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关系以及涉及占用、损坏公路路产的,已经征求相关意见或者签订了相关民事或者行政协议。13.影响交通安全的,已征得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交通运输部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公路桥梁与石油天然气管道交叉工程管理的通知》()
全文一、新建或改建油气管道需要穿(跨)越既有公路的,宜选择在非桥梁结构的公路路基地段,采用埋设方式从路基下方穿越通过,或采用架设方式从公路上方跨越通过。受地理条件影响或客观条件限制,必须与公路桥梁交叉的,可采用埋设方式从桥梁自然地面以下空间通过。禁止利用自然地面以上的公路桥下空间铺(架)设油气管道。二、油气管道从公路桥梁自然地面以下空间穿越时,必须严格遵循《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公路路线设计规范》、《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等有关标准规范,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不能影响桥下空间的正常使用功能。(二)油气管道与两侧桥墩(台)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5米。(三)交叉角度以垂直为宜。必须斜交时,应不小于30°。(四)油气管道采用开挖埋设方式从公路桥下穿越时,管顶距桥下自然地面不应小于1米,管顶上方应铺设宽度大于管径的钢筋混凝土保护盖板,盖板长度不应小于规划公路用地范围宽度以外3米,并设置地面标识标明管道位置;采用定向钻穿越方式的,钻孔轴线应距桥梁墩台不小于5米,桥梁(投影)下方穿越的最小深度应大于最后一级扩孔直径的4~6倍。三、新建或改建公路与既有油气管道交叉时,应选择在管道埋地敷设地段,采用涵洞方式跨越管道通过;受地理条件影响或客观条件限制时,可采用桥梁方式跨越管道通过。采用涵洞跨越既有管道时,交叉角度不应小于30°;采用桥梁跨越既有管道时,交叉角度不应小于15°。桥梁下墩台离开管道的净距、对埋地管道的保护措施(钢筋混凝土盖板、地面标识)依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执行。四、油气管道穿(跨)越公路和公路桥梁自然地面以下空间、以及公路跨越油气管道前,各地公路管理机构或油气管道管理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安全技术评价,出具评价报告。五、其他设施专用管道以及电缆穿越公路桥下空间的问题,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六、各地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交通运输部、国家能源局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
第五条除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的重大涉路工程项目外,其他涉路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本工程项目的设计单位编制出具。
《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公路路政许可的实施办法》()
附件9公路路政许可条件第四点1.申请许可事项主体、程序、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路政管理的规定。2.架设电力、通信等线路跨越(或并行)既有公路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公路路线设计规范》《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等技术规范标准的规定,还应满足其对既有公路远期规划以及不影响既有公路养护和功能发挥。3.电力、通信等线路架设的基本原则:电力、通信等线路沿公路平行架设,应离开建筑控制区;穿城路段确受条件限制的,应离开公路用地架设。横跨、平行公路的线路,塔应当离开建筑控制区设置。4.电力线跨越公路,线路导线与公路路面的最小垂直距离应不小于下列规定值:配电线路1kv以下6m,1kv-10kv7m;送电线路35kv-110kv7m,154kv-220kv8m,330kv9m,500kv14m。送电线路跨越公路,杆外缘至路基边缘的最小距离应不小于8m。架空送电线路导线在最大弧垂时与树木之间的安全垂直距离:3KV以下应不小于3.0m,3-10KV应不小3.0m,35-110KV应小于4.0m,154-220KV应不小于4.5m,330KV应不小于5.0m,500KV应不小于7.0m。公路与架空送电线路相交,以垂直交叉为宜。必须架空斜交时,其交叉的锐角宜不小于45°。5.通信线路跨越公路架设时,线路与公路路面的最小垂直距离应不小于5.5m;杆应设在公路用地以外;线路应尽量与公路正交,斜交时应大于45°,条件受限制不得已时应不小于30°。线路沿公路平行架设,杆应离开建筑控制区设置,受条件限制时,杆外缘与公路路基边缘的最小距离应不小于杆的高度。6.油、气、水管道沿公路线路平行架设,应离开公路建筑控制区。确受条件限制时,油、气管道的中心线与公路用地范围边线之间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对于石油管道,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0m,对于天然气管道,安全距离不应小于20m,并应有安全保障措施。管线与公路交叉应当采用穿越方式。必须跨越时,必须经专家进行技术和安全可行性论证。7.设计、施工、施工险情应急方案应当有国家规定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文本,所提交的文本已经监理单位或者技术负责人签字认可。8.所提交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以及处置施工险情、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符合相应规范要求,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报告的结论明确、观点直接、结构完整、报告名称正确。9.许可事项直接涉及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关系以及涉及占用、损坏公路路产的,已经征求相关意见或者签订了相关民事或者行政协议。10.影响交通安全的,已征得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公路路政许可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路政许可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具体负责所管辖公路路段的路政许可工作。
《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
第六条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应当由第三方评价机构出具安全技术评价报告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相应的公路安全评价或者公路工程设计、咨询专业资质。
《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公路路政许可的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申请人可以到许可机关服务窗口提交路政许可申请,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或者通过电子邮件、登录网上办事大厅等方式提交路政许可申请。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路政许可申请。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应当提交委托人出具的载明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的授权委托书,并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公路路政许可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提出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1、2、3、4、6、7目和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路政许可申请书》(附件3);(二)企业营业执照、其他组织有效证明或者公民身份证复印件;(三)建设工程项目批准文件;(四)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含根据《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出具的涉路工程技术审查意见以及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复印件);(五)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含评价单位的资质复印件);(六)施工安全保障措施,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七)涉及占用、损坏公路路产的,与公路管养单位或者公路经营企业的公路赔(补)偿协议;涉及公路路产以外的,与权属人的土地征(补)协议。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路段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广东省公路条例》()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埋设管线、设置电杆、变压器和类似设施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广东省公路条例》()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修建跨(穿)越公路的各种桥梁、牌楼、涵洞、渡槽、隧道、管线等设施
《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公路路政许可的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目下列事项为路政许可事项:(二)占用、挖掘公路:2.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涵洞、隧道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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