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依据及条件描述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1、设计、施工方案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
2、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估报告符合保障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
3、应急方案符合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要求;
4、施工交通组织保畅方案符合保障高速公路畅通的要求(施工活动对高速公路安全和畅通有影响的,需要满足此条件)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材料来源
法定依据及描述
1
施工方案?[示范文本下载]
由施工方根据施工图设计编制,建设方盖章认可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申请人提供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和施工方案。
2
具备资质的咨询机构出具的符合保障高速公路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示范文本下载]
1、安全评价报告应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质量安全风险防范对策措施建议,对保障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作出技术评价结论;2、报告应附评价单位的资质(公路)证书;并在封面和落款加盖公章。2、原件1份,复印件1份
具备资质的咨询机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估报告.
3
项目的立项批复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制定的设计方案设计批复?[示范文本下载]
1、方案里面要有制定单位的资质(公路)证书;并在封面和落款加盖公章;要注明项目名称、与高速公路的位置关系、公里桩号,工期安排;2、原件1份,复印件1份
申请单位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方案;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高速公路涉路施工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涉路工程有关事项办理的流程规定:涉路施工项目建设单位向所在的高管处(或市州政务中心)提交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涉路施工项目的立项批复文件设计批复文件施工图设计。
4
申请人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示范文本下载]
各复印件2份(申请人为公民个人的,只需本人身份证明)
工商部门、公安机关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10号)第九条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但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实施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出具载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权限的授权委托书,并出示能证明其身份的证件。
5
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示范文本下载]
1、方案应围绕一旦发生事故的应急救援准备制定;组织机构应健全;2、原件1份,复印件一份
申请人提供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6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表
[格式文本下载]?[示范文本下载]
1.申请书可在贵州省交通运输厅网站或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网站下载并可参照范本填写;2.申请书的填写符合要求,格式正确,内容完整;申请者为单位的,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3、需原件2份
申请人提供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10号)第八条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交通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填写本规定所规定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见附件1〔略〕)。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对申请书格式文本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
交通组织方案?[示范文本下载]
说明施工现场的作业区布置(提醒标志警示标志限速标志的摆放),交通中断的分流措施等。但不占用高速公路路面进行施工的可不提供。
申请人提供
《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15)
三、办理流程
1
受理
2
特殊环节
-->特殊环节
3
审查
4
制证
本事项为原件预审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2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与受理
受理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武鑫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1-28263906-->
5个工作日-->
1个工作日
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材料真实齐全。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与决定
特殊环节(特殊环节)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王远俊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1-28621066-->
20工作日
遵义高速公路管理处相关人员、经营单位相关人员、高速交警部门相关人员
-->
须提前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特殊环节所需时间通知书》
相关单位意见或评审纪要
审查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王远俊夏天鹏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1-28621066-->
8工作日
申报材料是否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及有关要求
补正材料、退件,或合格后制作《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和《路政管理许可证》;补正材料、退件,或合格后签发《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和《路政管理许可证》。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送达方式
办理结果
颁证与送达
制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武鑫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1-28263906-->
5工作日-->
1工作日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路政管理许可证》或制作《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送达
资料[下载]
-->
四、办理地点
遵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综合咨询窗口12,遵义市红花岗区凤凰南路国际会展中心三楼,乘坐1路、3路、9路、26路、33路、旅游1路等公交线路经停,可在凤凰山广场公交站点上/下车。??
五、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遵义市高速公路管理处
七、办理费用
详见收费依据
八、法律依据
1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五十六条[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2
法定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条例》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条例》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
法定依据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高速公路涉路施工有关事项的通知》[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铁路、市政道路、普通公路、输电线路、水利工程、油气管线等项目建设涉及运营高速公路的施工活动迅速增加。为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厅研究,现就进一步规范、简化和下放涉及运营高速公路施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文章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修正):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n(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n(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n(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n(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n(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n(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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