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裂国家罪是否会导致政治权利丧失?
时间:2023-07-03 10:13:12 29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我国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缓刑犯是不可能被假释的;如果再认为缓刑的执行不是刑罚的执行,那么就不存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被判处缓刑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就不存在执行剥夺政治权利这一附加刑的起算之日,因而就不可能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相反,如果认为缓刑的执行是刑罚的一种执行方式,那么这一问题就迎刃而解,缓刑考验期满之日就是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起算之日。

构成分裂国家罪的条件有哪些

构成分裂国家罪的条件:

1、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3、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而希望或放任结果的发生;

4、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五十八条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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