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开办有领导的劳务市场,把职工队伍的相对稳定和合理流动统一起来,结合我市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务市场是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提供就业、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的场所。应贯彻为生产、为群众服务的原则。围绕搞活企业,运用市场机制,开展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劳务服务活动,逐步实现劳动力管理的社会化。
第三条劳务市场的服务对象和范围:
(一)为本市的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含乡镇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驻青部队、中外合资企业等单位招收工人、培训学员及招用临时工、季节工等提供服务。
(二)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招用工人和为居民雇用家庭服务员、保育员、护理员及家庭教师提供服务。
(三)负责办理在职技术工人的余缺调剂工作,为企业的富余技工或学非所用,用非所长的工人的合理流动,进行牵线搭桥。
(四)为城镇待业人员介绍就业。为取得电大、业大、函大、刊大、夜大等大专以上毕业证书和经过专业训练并取得结业证书的城镇待业人员推荐、介绍就业。
(五)为城镇社会闲散技工和要求发挥技术专长的离退休职工牵线搭桥、介绍工作。
(六)负责收集、传递国内外劳务动态和信息,推荐介绍我市城乡富余劳动力到外地承揽劳务项目,提供劳务输出,办理和洽谈劳务业务。
第四条用工单位根据生产需要,可直接进入劳务市场招收、聘用工人。个体工商户、专业户须凭营业执照到劳务市场登记,招收工人。
第五条城镇待业人员要求就业的,须持所在街道劳动服务公司的证明和有关证件,到劳务市场登记。
第六条对要求进城从事厂内搬运装卸、建筑维修的农村劳动力,须凭乡镇政府介绍信到劳务市场登记。劳务市场为其提供用工信息或联系介绍用工单位,并予以签证。
第七条在职技术工人要求合理流动的,应是从城市向乡镇的流动;从人员富余单位向新建、扩建和急需单位的流动;从学非所用、用非所长的单位向专业对口的单位的流动。
凡符合合理流动条件而要求流动的技术工人,本人要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应在三个月内予以答复。然后持单位证明和有关证件,到劳务市场登记。其中全民所有制固定技术工人,要求调剂到集体所有制企业(含乡镇企业)工作的,可保留其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由劳务市场办理签证手续。对从市内单位正式调入乡镇企业的,可不转户粮关系。
第八条对于符合合理流动条件而所在单位无正当理由阻挠合理流动的,由企业主管部门予以协调。经协调无效,所在单位逾期不予答复或不同意调出时,本人可自行离职,到新单位后,工龄连续计算。
对于不符合合理流动条件,企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不同意调出,而本人擅自离职的,单位可按旷工处理。
对违反规定,单位之间乱挖人才的,要坚决制止,并追究责任。
第九条对借用的人员,要按照协商一致,互惠互利的原则,合理确定劳动报酬;对正式调动的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劳务市场根据用工单位和求职人员的要求,组织供求双方直接见面。双方同意后,按招收、聘用、借调、调动等形式,办理手续。国营单位通过劳务市场招收新工人,要按《青岛市关于〈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执行。对聘用和借调的均应签订合同,由劳务市场予以签证。
第十一条劳务市场实行有偿服务,向用工单位和求职人员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第十二条市劳务市场设置常设机构,做好日常工作,由市劳动局领导和管理。各县(市)、区的劳务市场由县(市)、区劳动部门领导和管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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