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意外死亡医生私下篡改病历
时间:2023-04-26 09:21:07 35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只要有患者就诊,医院就有可能发生医疗争议,这就如同只要有汽车行驶,就有可能发生交通事故。医疗争议如果能够得到正确、及时的处理,事实上是完全可以妥善解决的,不会影响到医疗秩序,患者及家属的悲伤也可以得到及时化解。可是,如果处理不当,矛盾就会激化,甚至失控。本期医疗第三方,上海市康昕律师事务所卢意光律师为大家讲述一起医疗案件,在医患双方发生医疗争议后,医生私下将病历撕毁重写,被家属偶然发现,最终矛盾激化,闹上公堂。

事件回放

患者“左下肺感染”四天后死亡

2005年12月8日,患者叶老汉因咳嗽到浙江台州的一家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左下肺感染”,门诊输液两天后,效果不明显。于是院方收患者入院治疗,在入院的常规检查中,发现患者乳酸脱氢酶异常增高为1129(系正常值的5倍),于是院方决定做心电图检查,可是不知何故一直没有做。

2005年12月12日的上午10点,医生给患者输注肝力欣,在输液10分钟后,患者出现胸闷,马上又出现抽搐,家属赶紧叫医生,要求停药,医生看了以后,认为没有问题,一会儿就会好。

医生转身刚走,患者出现昏迷,并心跳呼吸停止,经抢救无效第二天死亡。

家属当时意识到医院的诊疗一定有问题,于是在抢救患者的同时,要求看病历,可是保管病历的护士却发现病历不见了,在家属的一再催促下,护士带着家属在院内寻找病历的去向,后来,在医生办公室,家属发现一位经治医生正在书写病历,并发现地上有纸张碎片,家属马上拾起,拼凑起来一看,正是患者的临时医嘱单。

悲伤的家属愤怒了,就在患者叶老汉死亡的当天,有一百多个亲属来到医院,并写下联名信,要求查明患者死因,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医院建议家属尸检,家属同意,尸检结论为:患者系严重心肌梗死,在临床上可引起急性心功能不全,心源性休克等严重后果外,还并发心脏破裂,引起心包血液填塞而致猝死。到底患者的病情有没有得到及时正确的诊断和治疗?家属一再要求医院答复,可是医院迟迟没有回应,家属于是诉诸法院。

法庭审理

无法提供原始病历医院面临举证不能

审理过程中,医方提供了病历资料作为证据,以证明医疗过程没有过错,患者死亡系意外事件,并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法庭根据被告的申请将材料送往医学会进行鉴定。

在医学会组织的抽签仪式结束后,医学会的工作人员问家属有没有聘请律师,并建议有律师参与。叶老汉家属也意识到的确需要专业人士的帮助,于是开始打听,经人介绍,找到专门代理医疗案件的卢意光律师。

卢律师听了家属的介绍后,觉得问题很严重,如果依照目前的程序走下去,家属可能会得到一个非常不利的结果,理由是:1、鉴定专家得出鉴定结论主要是依据病历资料,如果病历资料失去了真实性,鉴定的客观、公正性就会受到影响;2、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即使构成医疗事故,也得不到死亡赔偿金,而根据最高院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则有死亡赔偿金,所以,选择医疗事故作为案由将得不到死亡赔偿金,律师建议更改案由为医疗过错损害赔偿。

在接受委托后,卢意光律师向医学会就病历的真实性提出了质疑:认为部分原始的病历资料被撕毁,法院送来的是事后篡改的病历,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中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二)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并认为:病历资料被篡改,将直接导致患者整个诊疗过程真相被蒙蔽,如果医学会依照这些虚假的病历资料进行鉴定,必将导致鉴定结论失去公允和科学,也将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医学会意识到事态严重,虽然鉴定专家已经选好,但是由于病历的真实性存在问题,将有可能导致鉴定结论失真,于是将本案中止鉴定,将病历资料退回法院,要求重新质证。并向患者家属承诺,只有确认病历资料真实以后,才会重新启动鉴定程序。同时,原告方将案由改为医疗过错损害赔偿,也就是追究医疗过程是否存在过错,以及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而不关心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由于被告无法提供原始病历,法庭认为无法再委托鉴定,被告将面临举证不能的后果,并将择日开庭审理。

律师观点

私下撕毁病历违反职业道德

医疗案件中,病历的真实、完整是进行医疗鉴定的前提,本案中,被告私下撕毁病历,是违反职业道德的,也是违法的,并直接导致了医患矛盾的激化。

事实上,很多的医疗争议,医方并没有过错,患者的伤残或死亡完全是疾病的自然转化,如果解释得当,处理合适,矛盾和误解是可以化解的。

可是,如果像本案中,医生私下撕毁病历,这种方式将导致医院完全失去患者的信任,再小的矛盾也无法得到解决。

另外,在审理医疗案件中,全国各地的审判实践存在不同,比如,在浙江地区,医院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区分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和医疗过错损害赔偿,后者可以适用死亡赔偿金,两者的鉴定机构也不一样,选择医疗事故作为案由,法院一般委托医学会进行鉴定,而如果选择医疗过错作为案由,法院则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而在上海地区,则没有医疗过错损害赔偿,只有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所有的医疗争议案件都由医学会进行鉴定,所以,合适的选择案由,对判决结果也有很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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