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仅延长付款期限并不构成严格意义上的债务重组行为。
根据相关准则的规范,债务重组指的是在债务人陷入财务困境之时,债权人依据自身与其签订的协议或者由法庭做出最终裁决而作出适当让步的特定事项。
倘若在此过程中债权人并无任何形式的让步出现,例如,债务人通过非现金资产来偿还某项到期债务,且该等资产的公允价值实际等于或者超过了到期债务的账面价值;
抑或是债权人接收到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作为抵充债务的方式,并且该等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显著高于相应债权的账面价值,此类情形皆被排除在债务重组之外,不应当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具体规则予以核算管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八条
采用修改其他条款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确认和计量重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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