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延长付款期限不是债务重组。根据准则,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遇到财务困难时,根据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如果债权人没有让步,包括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偿还知道债务的公允价值等于或大于债务的账面价值,或者债权人收到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的公允价值等于或大于债权的账面价值,则不属于债务重组,不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进行会计处理是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八条通过修改其他条款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确认和计量债权重组。
债务重组的期限是多久?
债务重组的期限一般不少于六个月。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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