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房地产转让手续过程中,购买方配偶是否需要陪同出席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譬如,如果该住房已明确列明两人的姓名,那么双方当事人均需在场;但是,若仅有购买方一人的名义,他/她便可单独完成相关手续。
无论如何,无论最终住房归属于哪位人士所有,都不可否认其实际上仍为夫妇共同享有之财产。
因此,为了确保房产转让流程的顺畅进行,我们必须事前充分准备。
例如,起草并签署《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卖方身份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结婚证书以及最为关键的房产证书等相关文件,务必尽数完备。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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