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租赁物灭失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时间:2023-04-19 18:42:59 8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民法典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租赁物灭失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九条【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租赁物毁损、灭失的法律后果】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租赁物损坏,谁有赔偿维修责任

1、使用过程中租赁物损坏的,由出租人负责赔偿维修当租赁物损坏的时候,如果租赁合同有详细约定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处理,该租客承担赔偿维修责任的承担,该出租人承担的尽快安排人员更换维修,以免产生更严重的法律责任。

如果租赁合同无约定的,租客在按约定方法正常使用租赁物的过程中,租赁物损耗的,租客不需承担损坏赔偿责任,而是由出租人自行承担赔偿维修责任。

出租人应当在获悉租赁物损害情况后,及时安排维修,若因租赁物损坏造成承租人财产及人身损害的,承租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至法院诉讼的方式,要求出租人予以赔偿。

但租赁物损坏,并都是出租人承担赔偿维修责任的,如果是因为租客未按约定方法使用租赁物,或未妥善保管租赁物导致租赁物损坏的,租客应当赔偿损失,承担赔偿维修责任。

若双方协商不成的,出租人亦可至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租赁合同,要求租客赔偿损失。

2、租赁物因自身质量问题毁损,租客不担责租客在租用租赁物时,时常会租到残次品,以致租赁物因自身质量问题导致毁损的现象很常见。

如租客租赁汽车,在行驶过程中,汽车因自身存在质量问题而抛瞄、自燃的事件时有发生,往往出现这类情况时,出租人时常倒打一耙,要求租客赔偿损失。

事实上,租赁物因自身质量问题毁损的,租客不担责。

反则因租赁物自身质量问题毁损导致租客遭受损失的,租客可以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少付租金或不付租金,并赔偿相应损失。

若双方协商不成的,租客还可以通过法院措施追偿。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不是承租人原因造成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如果租赁物损毁无法履行合同的,承租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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