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履行部分是否算迟延履行
合同签订之后,双方应依据诚实守信的原则按时履行各自的义务。
部分人常因缺乏时间意识或诚信原则,导致延迟履行,此举构成违约。合同中迟延履行的类型及法律后果如何理解?以下为详细解读:1.给付迟延,指债务人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内,具备履约能力却无正当理由未如期履行。其构成需满足四要素:
(1)合法债务;
(2).履约可能性;
(3)未按期履行;
(4)无正当理由。
《民法典》第94条
规定解除合同,请求赔偿损失;对在迟延期间因不可抗力造成标的物毁损丢失的,债务人依法承担履行不能的责任,并不得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负责。但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若债务人能够证明即使其不迟延给付也会发生标的物毁损丢失的,则可免责;符合《民法典》第63条规定的情况,承担交易价格风险责任。
二、迟延履行是否可以拒绝接受
延迟履行是指合同双方未能按照约定时间交付义务。从宽泛定义上看,这包括给付迟延(即债务人无法按时履行)和受领迟延(即债权人未能及时接受);狭义上则仅涉及债务人的给付迟延现象。
(一)关于给付迟延
给付迟延系指债务人未能在债务到期后立即如约履行。这种情况需满足以下五个条件:(1)债务确实存在;(2)履行具有可行性;(3)债务履行期已经结束;(4)未履行原因应归咎于债务人;
(5)不存在法律上的正当理由。
(二)关于受领迟延
受领迟延则是指债权人未能在合理时间内接受债务人的履行。同样,这种情况也需满足以下四个条件:(1)债权真实存在;(2)债务人的履行需要债权人配合;(3)债务已到履行期且债务人已实际履行或提出履行;(4)债权人未接受给付,且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法人 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 第九十四条 捐助人有权向捐助法人查询捐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捐助法人应当及时、如实答复。\n捐助法人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或者法定代表人作出决定的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定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捐助人等利害关系人或者主管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但是,捐助法人依据该决定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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