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人设立股份公司的责任
时间:2023-05-02 21:03:36 36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发起人设立股份公司的责任。公司不成立,是指发起人筹建公司后,公司不成立。公司不能成立的原因有很多,但不管是什么原因,发起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1)对设立行为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债务”包括合同债务和侵权债务:“成本”是指为设立公司支付的费用,如房屋租赁费等,办公用品购置费、验资费、股票承销费等,这些债务和费用应当由设立的公司承担,但由于设立失败,(二)对认股人所缴股款的返还和同期银行存款利息承担连带责任。所谓连带责任,是指债权人、认股人可以要求发起人中的任何一人或者数人清偿或者返还,被请求的发起人不得拒绝,在设立公司的过程中,发起人应当承担责任。发起人不履行好经理职责的,公司成立后可能受到损害。因此,《公司法》规定,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因发起人的过错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与上述关于发起人连带责任的规定不同,有过错的发起人应当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一)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至少应当有五名发起人,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应当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五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必须认购依法应当认购的股份,承担公司的筹建工作;发起人可以用货币或者实物、工业产权出资,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发起人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出资,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四)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时,严禁将国有资产低价转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配给个人。

(5)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认足所发行的股份后,应当立即缴足股款;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支付现金的,发起人缴足出资后,依法办理产权转让手续,选举董事会、监事会,公开发行股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设立批准文件、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申请设立登记的文件,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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