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时,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又称强制实际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如果一方最终支付价款或报酬,另一方可要求其支付价款或报酬。继续履行是一种独立的违约责任方式,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履行。它以违约为前提,体现了法律的强制性。
二、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一方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直接规定违约的,应当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
(3)定金;
定金是指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双方先向对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货币作为担保。定金金额由双方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金额的20%。
(4)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指违约方通过支付金钱来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而减少财产或利益的责任形式。
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什么意思
违约金一般是当事人双方约定,按照约定进行支付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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