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公证和过户是否是必须的步骤?
时间:2023-07-01 20:11:06 7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经公证未过户的房屋所有权不具有法律效力,公证对本协议仅具有法律效力。我国规定不动产物权是一项登记制度。没有产权证,就没有所有权。房屋交易虽经公证,但应办理过户登记。如果产权不登记,可能造成自身利益的侵害。在法律上,物权变动只对合同双方产生法律效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房产公证委托过户的风险

1、房产公证委托过户对于房屋所有权人来说,签署了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就意味着受委托人可以直接签署出售房屋的合同、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而无须通知房屋所有权人。房屋所有人签署委托他人出卖房屋的委托书,委托书经过公证。后受委托人将房屋出售他人。

2、房产公证委托过户而不是直接过户的话,是为了少交营业税,还有可能是因为房屋本身还没有办下房产证或有其他问题。做公证的一般有房屋中介、者或房屋本身有问题的,如办不下房产证的人,他们为了让购房者安心,就进行房屋公证,但其实,这种做法并不保险,对房屋交易也没有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不动产统一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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