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监督权包括公民直接行使的监督权和公民通过自己选举的国家代表机关代表行使的监督权。监督权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监督权包括:批评、建议权;控告检举权;申诉权。
消费者监督权包括哪些内容
消费者监督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任何消费者在日常消费生活中,发现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经营者出售假冒伪劣商品、漫天要价、虚假标志、欺骗性广告、掺杂使假、短斤少两、侵犯消费者人格等不法行为时,都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并要求处理。
二是对消费者保护工作的监督,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消费者保护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的监督,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消费者保护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的监督。在我国还包括对各种消费者组织的工作进行监督。如国家工作人中包庇、纵容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利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与经营者勾结,让假冒伪劣商品流入市场,对消费申诉不予处理或无限期拖延甚至徇私舞弊、贪赃枉法、违法处理等等,对这些违法失职行为,消费者都有权予以检举控告。此外,对消费者工作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消费者还有权提出批评建议,以促进消费者保护法的完善和消费者保护工作的改善。
《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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