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行政外部监督体系包括哪些
外部监督是指行政机关以外的权力与非权力主体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监督,其中外部权力监督包括:
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行政监督;
2、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实施的行政监督;
3、中国共产党组织作为执政党实施的行政监督。
外部非权力监督包括:
1、人民政协以及各民主党派的行政监督;
2、社会群众及舆论监督,主要是指各人民团体(工、青、妇等)、群众组织、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以及新闻媒介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监督。
法律规定:
《宪法》第二十七条: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二、司法机关的监督的范围是怎样的
检察院对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人员实行监督的范围是:法纪检查;经济检查;侦查监督。
审判机关监督的方式和种类有:通过宪法诉讼进行的监督;通过行政诉讼进行的监督;通过国家赔偿诉讼进行的监督;通过刑事诉讼进行的监督。
法律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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