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等原因降低其工资、辞退其劳动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第六条女职工怀孕期间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减少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合适的劳动。
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工作时间,不得安排夜班工作,并在工作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工在工作时间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工作时间。第七条女职工享有98天的产假,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的,每增加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工怀孕4个月以下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第八条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实行产假前工资标准。
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雇主。第九条对哺乳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工作时间,不得安排夜班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工作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的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增加一个婴儿,哺乳时间每天增加1小时。第十条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保健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的身体健康和哺乳困难。劳动部、人事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贤字[1988]2号)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意见,给予15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常发放。
2。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或者指定医疗机构检查、分娩的,检查费、分娩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由本单位承担,费用由原医疗基金渠道支付。三。女职工产假结束后,因身体原因不能工作的,经医疗部门证明后,按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办理产假以外的待遇。
全文82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