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致残评定
时间:2023-06-25 17:52:03 41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有下列损伤或损伤后遗症可做交通事故伤残等级评定:

1、颅脑、脊髓等神经损伤致,肢体活动、感觉障碍,精神障碍或智力低下影响日常生活;

2、头面部损伤致,头面部遗留显著瘢痕或眼睑下垂畸形影响容貌,视力及听力等功能障碍,口腔损伤致牙齿脱落或张口受限,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颅骨缺损;

3、颈部损伤致,颈部前侧遗留大面积瘢痕或影响颈部活动,呼吸或吞咽功能障碍;

4、胸腹部损伤致,女性乳房缺失或畸形,4根肋骨以上骨折或2根肋骨以上缺失,内脏破裂修补或切除;

5、盆部损伤致,骨盆骨折畸形愈合,盆腔内脏器损伤遗留功能障碍;

6、四肢损伤致,截肢,四肢长骨骨折,关节功能障碍;

7、脊柱损伤致,胸椎或腰椎一个椎体粉碎性骨折、胸椎或腰椎一个椎体压缩性骨折达三分之一以上、两个椎体以上压缩性骨折;

8、皮肤损伤遗留大面积瘢痕。

一、鉴定七级伤残的标准

(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轻度智力缺损(智商7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2、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六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二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一次以上;

3、中度失用或中度失认症;

4、严重构音障碍;

5、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4级);

6、单瘫(肌力4级);

7、半身或偏身型完全性感觉缺失。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侧眼球缺失;

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3、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重度张口受限;

4、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16枚以上;

5、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

6、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7、外鼻部大部份缺损(或畸形);

8、面部瘢痕形成,面积24平方厘米以上;

9、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50%以上;

10、头皮无毛发75%以上。

(三)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

(四)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75%以上。

(五)胸部损伤致:

1、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

(六)腹部损伤致双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七)盆部损伤致:

1、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8cm以上;

2、女性骨盆严重畸形,产道破坏;

3、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八)会阴部损伤致:

1、阴茎体部份缺失(或畸形);

2、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功能障碍。

(九)肢体损伤致:

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

2、双手感觉完全缺失;

3、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4、一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5、双下肢长度相差8cm以上;

6、一肢丧失功能75%以上。

(十)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8%以上。

二、轻微伤鉴定的标准是什么?

法医鉴定轻微伤标准轻微损伤的下限,未达到标准的为不构成轻微伤。

(一)、头颈部损伤

1、头皮擦伤面积在5cm2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2、头皮创伤。

3、头部外伤后,确有神经症状。

4、面部软组织非贯通性创。

5、面部损伤后留有瘢痕,外伤后面部存留色素异常。

6、面部表浅擦伤面积在2cm2以上;划伤长度在4cm以上。

7、眼部挫伤。

8、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9、眼部外伤造成实力下降

10、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26dB以上。外伤后引起听觉器官的其他改变。

11、耳廓创在lcm以上;耳廓缺损。

12、外伤后鼻出血;鼻骨线形骨折。

13、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

14、涎腺其导管损伤。

15、外伤致使牙齿脱落或者牙齿缺损。

16、外伤致使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三度松动1枚以上。

17、外伤致下颌关节活动受限。

18、颈部软组织创口长度在lcm以上。

19、颈部皮肤擦伤,长度在5cm以上,面积在4cm2以上,或挫伤面积在2cm2以上。

(二)、躯干部损伤

1、躯干部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擦伤面积在20cm2以上,躯干皮下血肿。

2、躯干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在1cm以上或者创口累计长度在1.5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3、肋骨一处单纯性线性骨折;确证肋软骨骨折。

4、女性乳房浅表损伤。

5、外伤后血尿。

6、软组织挫伤。

7、单纯性创口。

8、脊柱韧带损伤。

9、损伤致孕妇先兆流产的。

(三)、四肢损伤

1、肢体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擦伤面积在20cm2以上。

2、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创口长度在l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3、肢体关节、肌键损伤,伴有临床体症。

4、手、足骨骨折。

5、外伤致指(趾)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四)、其他损伤

1、烧烫伤:

(1)、躯干、四肢一度烧烫伤,面积在20cm2以上,或浅二度烧烫伤面积在4cm2以上;深二度烧伤。

(2)、面部一度烧烫伤,面积在10cm2以上;浅二度烧烫伤。

(3)、颈部一度烧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浅二度烧烫伤面积在2cm2。

(4)、烫伤达真皮层。

2、牙齿咬合致使皮肤破损。

3、损伤致异物存留体内。

4、其他物理、化学、生物因素所致的轻微损伤。参照相应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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