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的法律特征以及居间合同的适用情形
时间:2023-06-22 21:02:35 39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居间合同的法律特征

居间合同的主要法律特征:

1.居间合同的居间人只是协助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自身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

2.居间合同的标的是居间人为委托人提供订约机会或者是为订约进行媒介活动。

3.居间合同是诺成的、有偿的、不要式的合同。

二、居间合同的适用情形

居间合同的适用情形:

1.委托人主动找居间人。

例如甲有一套房子要出租,他找到作为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乙公司,乙公司在其公司登记的求租人中为其找到了合适的人选一丙,丙是作为求租房屋的委托人,甲和丙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乙公司收取中介费。

2.居间人主动找委托人。

居间人往往信息灵通,例如甲知道某物在某地有卖,而急需购买此物的乙却不知道,甲向乙报告了订立合同的信息,并为乙订立合同提供了媒介服务,使乙如愿在某地购买了他所需要的物品,由乙向甲支付一定数额的佣金。

以上两种居间合同的基础都是委托合同。第一种情形甲和丙都是乙公司的委托人,第二种情形尽管是甲先找的乙,但最终乙转化为甲的委托人,由乙向其支付佣金。

三、居间合同国家收费标准

在居间合同国家收费标准,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对于居间合同的费用范围,有明确的规定的。例如:

1.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2.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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