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计委、物价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根据人事部、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认定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2002]68号)的有关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对申报认定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人员进行了初审,在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对通过人员进行了公示。经人事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高筱苏等3943人通过认定,取得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现予以公布。
人事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2003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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