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9日,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驳回了李某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
2008年7月,李某与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价款19.8万元,当天交付定金10000元。合同签订后,李某当即支付10000元,张某出具了收条一张今收到李某购房预付款10000元,李某当时并没在意。数月后,张某因其它原因不能交付房屋,李某提出解除合同,但当他向法院起诉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却遭到法院驳回。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向李某出具的收条写明收到的是购房预付款,而不是定金,故此该案不适用定金罚则,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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