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赔偿金,又称死亡补偿费,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近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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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住家户,门口是公路,2008.7.14日一个超高货车把过街线路拉断(该路段经常拉断线路,几天前也被拉断过三次),带电线路垂挂公路的围墙上,来往的车辆和路人都感觉很危险。事隔两天,电力公司也没有派人来维修。7.16日上午,这个住家户(退休事业单位干部,59岁)觉得线路实在是太危险(公路一侧是围墙,线路正好搭在围墙上,围墙里有高压线,变压器,而且住家户的电表正好安放在变压器不足50CM的的垂直距离上.路上过往人群主要是一般行人和中小学生),在没有通知电力公司的情况下,自己去处理线路(不是自己家的线路,断线时自己家里有电),他拿了楼梯翻到围墙里,自己动手想把线拉高,结果在该过程中,触电身亡。问,这个事故的主要责任应该是谁来承担?已经找过安全监督局,他们认定的是住家户负主要责任.在这个事故中,我想请各位分析一下:电力公司,住家户各应该承担的责任?赔偿金额应该是多少?
维护供电线路是电力部门的义务,该退休干部主动帮助电力部门处理线路属于无因管理,该退休干部作为成年人应当明知电力线路的危险,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责任,电力部门作为受益人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性质及相关法条
1、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指死亡赔偿金究竟是对谁的何种损害的赔偿,关系到死亡赔偿金的确定、计算、给付等。在此问题上,世界各国法律存在共识,即死亡赔偿金绝非对死者的财产损害的赔偿,而是对于受害死者有关的一些亲属的赔偿。但在立法例上有两种,即“扶养丧失说”与“继承丧失说”。
1.1“扶养丧失说”1.1.1“
扶养丧失说”认为由于受害人死亡导致其生前依法定扶养义务供给生活费的被扶养人,丧失了生活费的供给来源,受有财产损害,对此损害加害人应当予以赔偿。
1.1.2在这种立法例下,赔偿义务人赔偿的范围,就是被扶养人在受害人生前从其收入中获得的或者有权获得的自己的扶养费的份额。至于因受害人的死亡而导致对受害人享有法定继承权的那些人从受害人处将来所继承财产减少的损失,不属于赔偿之列。
1.1.3另外在赔偿时,如果受害人没有受其供养的被扶养人,不存在损害,赔偿义务人就不承担该项赔偿责任。
1.2“继承丧失说”
“继承丧失说”认为侵害他人生命致人死亡,不仅生命利益本身受侵害,而且造成受害人余命年岁内的收入“逸失”,使得这些原本可以作为受害人的财产为其法定继承人所继承的未来可以取得收入,因加害人的侵害行为所丧失,对于这种损害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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