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的措施有什么:(一)、具体质量目标。(二)、质量控制机构和创优规划。(三)、强化质量意识,健全规章制度。(四)、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控制。(五)、各项质量保证措施,在施工全过程中实施五项控制。
工程担保制度的原理和措施有哪些
美国建立工程担保制度绩效显著,一条重要经验就是信用机制规范工程市场行为,强化守信、守约。在美国,用纳税人的钱投资的公共工程实行强制性的保证担保。承包商、供应商没有获得保证担保则不具备投标资格。保证人向受益人(业主)保证,如果被保证人无法确保工程质量或违约,则由保证人代为履约或赔偿。然后保证人再行使追偿权利或没收保证金、处置反担保资产等。这种机制的原理很简单,即守信者得到酬偿(信誉高,保证人愿意担保,担保费低,容易得到更多的订单或工程),失信者受到惩罚(保证金及反担保资产被用于赔偿,损失大的足以倾家荡产,信用记录出现污点,没人愿意担保或费率高得出奇,等于被逐出工程市场)。这种运用信用手段建立起的社会保证、利益制约、相互规范的监督制衡机制,通过利用利益驱动,守信则受益,失信则受制裁,大大强化了自我约束和自我监督。实践证明,它不仅大大降低了工程质量风险,有力地保障了国家和纳税人的利益不受侵犯,而且有效地保证了参与工程各方的正当权益。
2、担保公司提供保证的措施
担保公司拥有符合要求的财务力量来为业主和政府机构的建筑工程提供信用保证。担保公司以自身的资产来支持其保证,他们不会随意签发担保证书。在他们提供担保之前,他们会对承包商进行深入的考察。主要是事前资质考察和信用资格考察,它是对承包商的财务状况,完成此项目的能力、资历以及经验的考察。
业主进行的考察范围一般不如担保公司做得广泛。担保商要接触承包商详细的财务资料、现行的公司优缺点分析以及公司眼下面临的问题。由于担保商对承包商有深入的了解,他们就更有资格决定该承包商是否有能力,有资格完成这项工程。
总之,当一个业主不要求提供担保而错误地选择了承包商时,他必须为此付出代价。但如果他购买了保证担保,保证担保商就会对此错误负责,业主的风险由此得到转移和化解。
3、工程担保制度与监理的区别
两者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后者侧重建筑产品技术标准的检验、监督和控制;前者主要在经济责任的制约机制上用力,调动工程行为主体的内在因素,加大违约成本,促其自觉履约,避免赔偿。保证担保与监理的关系不是相互排斥、相互取代,而是相互补充、相得益彰。
4、工程保证担保制度与保险的区别
风险对象不同。保证担保面对的是人为的违约责任;保险面对的是意外事件、自然灾害。
风险方式不同。保险合同是在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签订的,风险转移给了保险人。保证担保当事人有三方委托人、权利人和保证担保人。权利人是享受合同保障的人,是受益方。
风险责任不同。依据民法典律,委托人对保证人为其向权利人支付的任何赔偿,有返还给保证人的义务,而依据保险法律,保险人赔付后是不能向投保人追偿的。
风险选择不同。作为投保人,保险只要投保人愿意,都可以被保险。保证担保则不同,它必须通过资信审查评估等手段选择有资格的委托人。
风险预期不同。保险业对于风险损失是有预期的,而保证担保在理论上却不希望发生风险损失。
《公路法》第二十六条,公路建设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岗位责任制,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保证公路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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