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是不确定的,质权不能实现。在动产质押存在期间,有时会发生质押物的出售或拍卖,但这些行为属于质押物的保全,不属于动产质押物的实现。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或者他人代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债权可以实现,质权人不需要启动变现程序,质权消灭,质权人应当将质权返还出质人。当然,如果质权人只得到部分清偿,则质权人仍可以实现质押,并随着质物价格的变化清偿剩余债权。质权人因自身原因未清偿债务,是指质权人原本有义务配合债务人向自己清偿债务。债务人因自身原因不能清偿的,质权人不能实现质权。这也是公平原则在民法中的体现。如债务人按照正常程序清偿债务,质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第三人愿意代表债务人按照正常程序清偿债务,质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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