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动产质押实现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可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形式。在质押担保中,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在使用质押担保时,当事人应注意以下五个问题:
(一)质押的财物,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即法律允许流通和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
(二)使用质押担保,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质押合同内容主要包括: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质押担保的范围;质物移交的时间;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三)质押担保的范围主要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四)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毁损的,质权人要承担民事责任。
(五)实现质权的途径,一般是折价,拍卖或变卖三种途径。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二、动产质押业务包含哪些具体内容
第一,动产质押的业务特点如下:
(一)拓宽了企业融资渠道。质押物的品种灵活多样,如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均可以作为质押物。
(二)有利于企业存货资产和资金周转。质押物在质押期内可替换使用,即在质押期限内可以用银行认可的新质押物或保证金来置换原质押物,满足企业存货和资金的正常周转。业务受理客户可以向开办该业务银行所属的任一支行提出动产质押业务申请。
第二,动产质押的操作流程
(一)质押物和质押物存放仓库的认定
1、确认客户拟作为质押物的物资是否属于银行要求的品种范围。
2、确认客户物资存放仓库是否为第三方仓库(按照要求,企业作为质押物的物资不宜存放在该企业的自管库,而应存放至与该企业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仓库)。
3、对仓库的硬件条件和仓储经营管理的资质进行综合考评认定。
4、质押物和质押物存放仓库经认定后,方可进入授信申报的程序。
(二)授信申报客户向经办行提供相关资料,同时还须将拟定的质押物的品种和规格报送至经办行,以便银行对拟定的质押物进行评估,经办行收齐资料后按程序报批。
三、动产质权的效力
(一)担保的债权
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的,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二)对标的物的效力
1、从物的效力
质权的效力及于从物,但是从物没有交付的,对从物无效。
2、对孳息
质权人有权收取孳息,以孳息清偿收取孳息的费用、利息和主债权。
(三)对质权人的效力
1、质权人的权利
(1)占有质物,质权人有权在债权受清偿前占有质物。
(2)收取孳息。
(3)转质。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4)处分质物并就其价金优先受偿。
(5)费用支付请求权。
有请求出质人支付保管标的物之费用的权利。
(6)保全质权的权利
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2、质权人的义务
(1)保管标的物。
(2)返还质物的义务——质权消灭时。
(四)对出质人的效力——出质人的权利
1、出质人在质权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灭失时,有权要求质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2、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无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将质物提存的,质物提存费用由质权人负担;出质人提前清偿债权的,应当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
3、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返还质物。
全文1.7千字,阅读预计需要6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