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旧房拆迁可以选择要钱或者要房。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远组成的补偿金额即要钱;或者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即要房。除此之外,被拆迁人还可以选择二者结合补偿。
在明说法:拆迁补偿,你要钱还是要房?
征地拆迁中,被拆迁人到底是该选择货币补偿还是选择产权置换
看到这样的题目,有的拆迁户问,只要价值相当,要钱要房不都一样么这话从道理上,原理上讲是没问题的。
问题是,有些拆迁户在拆迁问题上却比较认真,或者坚决要房,或者坚决要钱,出现这一情形,除了拆迁户的各自不同的需求以外,是否还有其他的原因没错,这里面确有文章,要不然,法律不会对此作出专门的规定,来保护拆迁户的权利,是什么权利呢法律上的表述里,被征收人(拆迁户)对补偿安置方式有选择权,也就是说,拆迁户可以对拆迁方说,我既可以选择安置房,也可以选择要钱,这是我选择的权利,拆迁方要满足这种权利需要,不能对此进行限制或剥夺。
更进一步说,这个房子可以就近安置,也可以原地回迁,当然如果是拆迁户同意的情形下也可以异地安置,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法律有特殊规定,比如说非住宅拆迁,只能货币补偿,这是法律对选择权的限制。
实践中,拆迁方往往基于客观方面的限制或自己利益点的考虑,要么只进行货币补偿,要么只进行房屋安置补偿,不仅不能满足拆迁户的不同需求,而且会损害拆迁户的利益。
比如拆迁方拆迁的目的是搞商业开发,无法对拆迁户进行就近安置或回迁安置,或者商业开发的房屋是为了获取更高商业利益。
不愿意对拆迁户安置,或者对拆迁户进行较为偏僻偏远的异地安置,而遭到拆迁户的反对。
此情形下,拆迁方就会给拆迁户进行货币补偿,而经常性的情形里,这种货币补偿就会被人为的技巧性的压缩价格。
听到这里,有的拆迁户就问,什么是技巧性的压低价格呢所谓技巧性,就是聪明的拆迁人会走一个看上去公平公正的程序,聘请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做出“规范”的评估报告,拆迁户明知道价格不合理,却又说不出反驳的理由。
如果拆迁户对自己的选择权利不知道,或者知道了不重视,或者虽然重视,但是没有足够的应对方法,都会导致自己的选择权益受损,进而损害自己的实质补偿利益。
有的拆迁方本身没有钱,也没有足够的融资能力,当然也就不能进行公平补偿,也不能现房安置,而只能给拆迁户期房,这时候作为拆迁户就要小心了,因为期房有风险,实践中,我们会看到,明明是这样的二年的回迁期或者安置期,结果等了五年、七年,甚至更长时间,仍然等不到房屋的真正安置落实。
很多的老人,都是在这种期盼和郁闷的心情下去世。
因此,有必要特别提醒广大拆迁户,签订期房安置合同应特别慎重:除了要标明安置地段的法律手续,同时一定要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逾期交房不能办理产权证等涉及的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条款,当然,须有专业律师审核方才稳妥。
有的拆迁户很聪明,明明知道拆迁方不能提供安置房,为了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或达到真正的公平合理,充分利用补偿方式的选择权,给予拆迁方施加压力,最终获得满意的货币补偿结果。
在这里,要房是假,要钱是真,要房是手段,要钱才是目的。
如何才能从更高的技术角度,充分激活补偿方式的选择权条件,来带给拆迁户更合理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风险,还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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